年5月5日上午6时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栋6层的民房发生火灾,共烧毁电动车18辆,摩托车1辆,造成5人(学生)死亡,38人不同程度受伤。 据悉,涉事民房被用于开办公寓,居住着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和社会人员共70余人。事发后,公寓老板陈某、管理人员吴某和房东赵某分别被刑事拘留和逮捕。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梧州藤县人陈某承租了桂林人赵某在西龙村的一栋6层楼房用于经营宾馆。 陈某承租后,在一楼楼梯口通往大门的过道两侧墙壁上安装了12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座,将一楼大厅改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并将靠近停放点的大门封锁,只留一楼南门作为唯一通道进出。 陈某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未安装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对外挂牌“一佳公寓”,将56间房出租,并请吴某管理公寓相关事宜。房屋出租后,房东赵某没有到过该房屋以及对公寓进行监督管理。 法院认为,陈某、赵某和吴某在经营公寓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 来源:广西新闻频道 商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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