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岩头法庭(楠溪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建设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教育基地,内设楠溪江风光展示区、法制教育科普区和生态修复承诺区三个专区,通过楠溪江风光展示、裁判文书公开、修复义务人承诺宣誓的形式实现以案说法,形成警示震慑……

在11月30日召开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永嘉法院通报了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5则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综合审判庭庭长徐力发言,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张建芳主持。

发布会说了啥?

发布会通报,由于驱动利益大、犯罪成本低、环保意识弱、监管难度大等原因,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仍时有发生。年1月至10月,永嘉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3件,判处被告人43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受理审查破坏环境资源强制执行申请17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占比21.4%),非法采矿罪(占比71.4%)和滥伐林木罪(占比7.2%)。

为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案件的专门化、专业化归口审理,永嘉法院整合优秀审判力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由分属不同审判条线的专业法官分别负责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审理以及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进一步优化办案理念、统一裁判尺度、辐射审判效果。

综合审判庭庭长徐力介绍,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教育基地是永嘉法院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一大展示窗口。为进一步延伸警示教育功能,今年永嘉法院在岩头法庭(楠溪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建设了生态修复司法保护教育基地,内设楠溪江风光展示区、法制教育科普区和生态修复承诺区三个专区。其中,楠溪江风光展示区集中展出楠溪江景点风光、珍稀动植物及流域概况等,以美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旅游资源激发群众环保意识;法制教育科普区集中展出一批涉环保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以一则则破坏境资源典型案例实现以案说法,形成警示震慑;生态修复承诺区为修复义务人提供承诺宣誓、签订承诺书的场地及氛围,以郑重的承诺、庄严的誓词转化私欲贪念、强化环保信念。

生态司法展示厅

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选择驻地审判与巡回审判相结合的审判方式,将案件依法审理与法律法规宣传相结合。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性义务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今年以来,共发布生态修复令8份。与相关单位创设司法协作机制共促生态环境保护,如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建立了“五水共治”监督联络机制,以监督促环境治理;在瓯江畔的“中国教玩具之都”开展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暨灾后固废处置现场警示教育活动,以警示强环保意识。

随后,发布会就预防与打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发布了五则涉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破坏林地案

年6月份,林某承包了永嘉县乌牛街道上叶村白水漈山场的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林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超出林业部门审批的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年7月28日,永嘉县林业局发现林某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后林某仍继续超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对林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永嘉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鉴定,林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平方米,合23.5亩,林木蓄积49.4立方米,以上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林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白水漈山场的林区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后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永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提出修复意见,经检察机关评估同意,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林某同意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元;二、被告林某同意支付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制定费元;三、被告林某在调解生效后七日内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

本案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永嘉县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针对自然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生态破坏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监管困难的特点,通过对破坏林地行为的严厉惩处,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破坏生态行为人。同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体现了法律对破坏林地行为的有效惩治,又使得法律的实施具有人性化,确保修复义务实际可执行,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二:郑某非法采砂案

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南城街道村民郑某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船在南城街道李浦村至瓯江口一带的楠溪江水域非法采砂并出售给他人以获取利益。期间,郑某的妻子洪某负责联系买家、收款、购买采砂船使用的柴油等,郑某的两个儿子郑某雷、郑某建负责放哨。至案发时止,郑某共非法采砂价值37万余元。案发后,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郑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楠溪江水域生物资源损失费评估值为.1元,水污染补偿费用为.6元,合计为.7元。

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7元,支付生态评估鉴定费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因利益驱动,在楠溪江流域非法采砂的行为十分猖獗,非法采砂行为对楠溪江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打击该类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警示公民牢守法律底线,共同守护楠溪江的青山绿水。

案例三:潘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年6月份,潘某在永嘉县界坑乡杨庄村“三丘田”山场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同年6月17日,潘某发现其放置的捕兽夹捕获一只大型野生禽鸟,便用手机为该禽鸟拍摄短视频,并于当日在界坑乡杨庄村杨某家杀害该禽鸟,并与杨某一起烹煮食用。此外,潘某还用捕兽夹猎捕杀害了猪獾、麂等野生动物,将肉存放在杨某家的冰柜中,被森林警察大队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冻肉分别属猪、猪獾、麂,猪獾、麂均为“三有动物”;被告人潘某捕获的“禽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

法院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我县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优良,适合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被告人捕获的动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危险,应依法予以惩处。部分村民缺乏法律意识而进行非法猎捕,通过该案例,可以警示广大公民,拒绝任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伤害行为。

案例四:生态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

年4月份至6月份期间,陈某、黄某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桥头镇至桥下镇瓯江水域内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刀鱼、鲈鱼等水产品,并将捕捞的水产品予以销售,销售后两人共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年4月份至6月份,陈某、黄某又在上述水域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予以销售,两人共非法获利3万元以上。年6月24日23时许,陈某、黄某在永嘉县桥下镇烊湾段瓯江水域非法捕捞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渔船1艘、电网1个及刀鱼尾,鲈鱼53尾。年11月,永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3万元,并没收渔船、电网等。后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永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陈某、黄某在楠溪江流域投放价款超过元的鱼苗;2、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3、支付永嘉检察院鉴定费元。现被告已经完成增殖放流义务。

电捕鱼方式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物危害极大,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行为,法律予以明令禁止。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被告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以此为契机,在楠溪江流域设置生态修复放养基地,通过侵权人的增殖放流活动修护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水体环境,维护水域生态安全。

案例五:林某等掩埋危险废物案

林某、王某和杨某在永嘉县千石工业区合股经营温州某公司。年1月份开始,林某、王某和杨某明知该公司经过磷化、发黑、电泳等工艺生产产生的固体污泥为危险废物,仍由杨某联系没有处理资质的张某将该固体污泥做掩埋处理。年7月26日,环保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固体废物转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从年1月2日至7月24日期间,共产生固体废物.6吨,现场存储场所共有固体废物共计25.吨。

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万元、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温州某公司罚金10万元。

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事关重大。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本案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吨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涉及自然人和单位犯罪,法院除判处监禁刑之外,对自然人和单位均判处罚金,对于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行为、震慑潜在的环境污染制造者具有警示意义。

END

素材来源:综合审判庭彭舟武编辑:清溪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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