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32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23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下放(含委托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下放方案,明确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摘要)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摘要)

年8月9日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摘要)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资源税减免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取消

2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法定代

表人等登记事项备案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

取消

3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设区市、县级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51号)

取消

4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

认定及退税审批

设区市、县级国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67号)

取消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摘要)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土地登记

设区市、县(县级市)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并入“不动产登记”

2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设区市、县(县级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3

放射源转让和异地使用备案

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

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调整为行政确认,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5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核发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实施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6

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调整为行政确认

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

8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中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项目名称调整为“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

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自治区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委托下放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自治区质监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号)

两项合并,项目名称调整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将自治区质监局部分管理权委托下放至设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

1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

自治区质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2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号)

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部分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自治区质监局明确,实施主体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将自治区质监局管理权下放至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依据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5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属于煤矿矿山的,由广西煤矿安全

监察局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项目名称调整为“矿山、金属冶炼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主体调整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实施,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属于煤矿矿山的,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

16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中施工企业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由交通运输厅实施的审批,部分下放设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下放范围由交通运输厅明确

17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两项合并,农业部门实施的事项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实施的事项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8

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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