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广西高院公布一起“套贷转贷”案例。多年前,朱海通过信用社贷款80万元后将资金借给老同学用于投资,因索还未果,朱海起诉索要本金和利息。尽管有借贷合同,被告也认可借贷事实,法院却判决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出借人起诉老同学一家 年4月,王彬因投资需要资金,向老同学朱海借款80万元。朱海便以自己的名义向广西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从年4月24日起至年4月20日止。朱海从信用社借到80万元贷款后,直接转账给王彬。 年9月1日,朱海与王彬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月息按每万元85元计(月利率0.85%);借款期限18个月,从年9月1日起至年2月28日止;王彬的妻子梁娜和儿子王浩、王瀚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朱海和王彬、梁娜、王浩在该合同上签名,王瀚没有签名。 同日,朱海和王彬还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王彬于每月8日前至少还5万元(含利息)给朱海,至年2月20日前还清。朱海和王彬、梁娜、王浩在还款协议上签名,王瀚没有签名。 年5月16日,朱海和王彬、梁娜在还款付息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截至年4月21日,王彬尚欠朱海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5万余元。 年9月9日,朱海拿着打印好的还款协议书来到王彬住处,要求其一家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名。梁娜在“乙方借款人处”签上“王彬代”,在“丙方保证人处”签上“梁娜”,王浩、王瀚没有签名。 眼见多年过去,王彬迟迟不还款,今年7月,朱海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彬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梁娜、王浩、王瀚负连带清偿责任。 庭上借款人之子拒担责 王浩、王瀚称,父亲王彬身患重病无法出庭,母亲梁娜因为要照顾他也无法出庭。王瀚对该案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故不应被列为被告。早在年9月,王彬就患上严重疾病,不可能与朱海在年9月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是王彬受朱海强迫签订的。而且,该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到年2月,朱海没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王浩承担责任,故王浩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庭上,朱海自认年4月至年12月14日,他向信用社贷款的利息均是由王彬支付的,年12月1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则是由他自行向银行支付的。年12月19日,王彬偿还了他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年8月,王彬以一台空调折价元给他。年5月21日,梁娜偿还了元给他。年6月21日,梁娜在他制作的还款付息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该笔欠款。 法院查明,王彬自年起患脑部疾病。年1月3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给王彬颁发残疾人证。王彬为肢体和智力二级等多重残疾人。 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海先向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80万元,后于当天将借款转账给王彬,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王彬取得的款项应当返还朱海,即王彬应当返还70万元(80万元-10万元)给朱海。 关于利息支付,藤县法院指出,因年5月16日,王彬在还款付息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尚欠朱海利息5万余元,扣减空调抵偿的元,王彬尚需支付利息4万余元。之后的利息因没有王彬的签字确认,法院不予支持。 因王瀚没有在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书上签名,王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且朱海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请求保证人王浩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朱海要求王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梁娜年6月21日在还款付息情况表连带保证人处签名,视为其同意继续承担该笔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彬应偿还朱海欠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4万余元,梁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朱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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